平臺規則——爭議處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為促進及規范互聯網在線法律服務,妥善解決客戶及律師之間的爭議,維護客戶及律師合法權益,維護本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為平臺規則的組成部分,與平臺規則各部分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本平臺為客戶和服務方搭建了溝通和交易橋梁平臺,客戶和服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或矛盾或糾紛,應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但無論雙方采取何種方式解決,本平臺免責;如果雙方一致同意由平臺進行調處,則遵守《爭議調處》規則,由平臺進行調處,且雙方遵守調處結果。
第四條客戶與服務方之間產生了爭議或分歧或矛盾,一旦通過本平臺(本平臺定義見《注冊協議》)提交了在線退款或在線爭議解決或在線申請撤銷各類訂單,則視為雙方均同意有本平臺進行調處,則雙方均需要遵守平臺的調處結果。
第五條本平臺調處人員將基于普通人的認知以及對爭議各方提供的信息及資料進行鑒別和判斷,根據本平臺規則對雙方爭議進行調處。本平臺對爭議的介入及調處完全基于爭議各方的委托,本平臺不保證爭議處理結果符合客戶和/或律師的期望,也不對依據本規范做出的爭議處理結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爭議調處期間,本平臺通過系統消息、電子郵件、短信或電話等方式向爭議方發送的與爭議調處相關的通知,構成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本平臺有權隨時變更本規則并在本平臺上予以公告。若會員不同意相關變更,可通過自行協商或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第八條除非另行說明,本規則中相關用語的含義與《平臺規則——總則》中的定義一致。
第二章 爭議的一般處理規定
第九條客戶對律師提供的服務不滿,可通過與律師直接協商降低服務價格、提供附加服務或退款等方式維護權益。
第十條客戶還可以直接通過訂單詳情中的入口申請退款。
第十一條交易雙方就服務爭議或退款事宜存在異議的,均有權直接通過訴訟、仲裁、監管部門舉報等司法行政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二條客戶第十一條申請退款后,視為客戶及律師均不可撤銷的同意并授權本平臺依據本規則及本平臺各規則進行爭議調處,包括但不限于對交易款項歸屬或補償賠償作出處理,及根據調處結果對相關款項予以劃轉、執行;爭議各方將遵守及配合執行調處決定。
第十三條客戶及律師確認并同意,在退款期間或本平臺爭議調處期間,本平臺將對該筆訂單款項繼續托管,本平臺對爭議款項的托管不收取費用,對爭議款項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 對于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應向本平臺提交文字說明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款項劃轉具體方式,并由雙方確認,由本平臺按照該方案進行款項劃轉;
(二) 對于雙方通過法院、仲裁機構或監管部門投訴等司法行政方式解決的,本平臺將按照生效文書進行款項劃轉;
(三) 對于平臺介入進行爭議調處的,本平臺按照調處決定進行款項劃轉。
第三章 申請本平臺介入的條件
第十四條對于客戶及律師建的退款爭議,本平臺有權決定是否受理:
(一) 客戶提出退款申請的時限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本平臺有權受理;客戶超出時限提出退款申請的,本平臺有權不予受理;
(二) 客戶及律師自行協商達成退款安排并已履行完畢,一方或雙方反悔產生爭議,本平臺有權不予受理;
(三) 對于1、客戶在訂單詳情中,通過“補費用”操作向律師補充支付的費用;2、客戶在律師黃頁中,通過“送心意”操作向客戶支付的費用;就前述費用產生的爭議,本平臺有權不予受理;
(四) 本平臺已就爭議作出調處決定,一方再次申請處理的,本平臺有權不予受理。
第四章 舉證
第十五條本平臺介入并進行爭議調處的,本平臺有權要求客戶或律師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并有權單方面判斷證據的效力。爭議調處過程中所需的全部證明資料以本平臺要求的內容和舉證方式為準。
第十六條本平臺介入并進行爭議調處期間,爭議各方應當按照本平臺的通知及時提供證明資料;前述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本平臺發出的系統消息、電子郵件、短信、電話或其他形式的通知。
第十七條客戶主張律師未提供服務的,律師應就其已提供了服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客戶主張律師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客戶訂單的核心需求的,客戶應就不符合核心需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客戶主張律師提供內容或形式違法的服務的,客戶應就該等違法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客戶主張律師不具備提供服務依法所必須的資質的,客戶應就服務資格資質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則、監管部門政策及行業慣例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客戶主張律師在服務時限、服務時間、服務數量、服務內容或其他環節方面違規的,客戶應就律師提供的服務不符合雙方就前述事項的約定或服務規范就前述事項的規定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平臺作為獨立第三方,僅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獨立判斷;雙方應自行對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五章 調處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三條本平臺爭議調處人員依據其獨立判斷,根據不同情況,對雙方責任進行判斷,并對爭議作出全部退款、部分退款、不予退款、駁回一方請求等決定。
第二十四條因雙方約定不清,或根據本規則及本平臺規則無法直接確定爭議責任歸屬的,本平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并作出調處決定。
第二十五條因雙方約定不清,或根據本規則及本平臺規則無法直接確定爭議責任歸屬的,或任何其他本平臺認為不適宜作出調處決定的情形,本平臺有權單方主動終結、退出調處,并通知爭議各方;在收到前述通知后,爭議各方可繼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決糾紛。
第六章 調處的中止、恢復、期限及執行
第二十六條自雙方根據本平臺的要求提供證據材料后,本平臺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處決定。對于涉及金額較大、爭議事項復雜、雙方約定不清、舉證不明、或根據相關規則難以直接確定爭議責任歸屬等情況,可以順延調處期限。
第二十七條本平臺爭議調處期間,爭議各方一致要求自行協商處理的,本平臺將中止爭議處理程序。爭議各方應于中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本平臺提供就爭議款項的協商結果,該結果須明確約定爭議款項的分割方式,并由雙方共同確認,本平臺將按照該結果對款項進行操作。期限屆滿未按前述要求提供協商結果的,或期限未屆滿但任何一方要求平臺及時恢復調處的,本平臺有權恢復調處。
第二十八條本平臺爭議調處期間,爭議一方告知本平臺其已通過訴訟、仲裁、監管部門投訴等司法行政方式解決爭議的,本平臺將中止爭議處理程序;該方須于15個工作日內向本平臺提供法院、仲裁機構或監管部門受理憑證,平臺按照其生效裁判文書對相關款項進行劃轉。未能于前述時限內提供受理憑證的,本平臺有權恢復調處。
第二十九條本平臺介入進行爭議調處的,僅針對交易款項的返還、補償等相關資金爭議作出決定,前述資金爭議以外的主張,由爭議雙方通過其他途徑自行解決,本平臺不予進一步處理。
第三十條爭議各方在此確認,認可并遵守本平臺的調處決定,包括同意本平臺按照調處決定對平臺托管下的資金進行操作。爭議各方理解并同意,在爭議調處中,調處方僅以普通人的認知對會員提供的信息及資料進行判斷;除存在惡意外,本平臺及調處人員對爭議調處決定免責。
第三十一條本平臺作出調處決定后,對于托管于本平臺的交易款項,將于3個工作日內根據調處結果進行劃轉執行;對于托管款項以外的部分,爭議方應于調處決定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遵照執行并完成款項劃轉。
第三十二條本平臺對爭議作出調處決定并執行后,不免除爭議各方基于本平臺相關規則及協議應當承擔的其他處罰或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平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對本規則進行不時修訂并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平臺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本規則享有解釋權。